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得有八类情形!

来源:emc体育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5-01-29 14:28:54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可以胜任政府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前款第(三)项“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二)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利用社交群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打探其他评审专家评审项目信息、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谋取商议评审意向;

  为逐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广东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具备相应专业方面技术能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制度,经财政部门选聘,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二)制定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适用、培训考核、履职评价、续聘解聘、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

  (一)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本辖区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一)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可以胜任政府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前款第(三)项“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第十条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还可主动对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员的职称、工作年限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征得退休前原单位同意。

  (一)广东省财政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专业、条件、应聘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选聘征集公告要求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三)申请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后,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向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

  (四)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入库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二)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出示);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该依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而非意向参与的采购项目类别。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不允许超出三个;如申请人同时具有多个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可适当增加申报评审专业数量,但申报评审专业最多不允许超出五个。

  除获得新的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本人向注册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经审查确认后调整。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方面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等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栏目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期满前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及考核。

  考核合格的评审专家,按要求上传个人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由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续聘。

  (一)聘期内未根据相关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考核,考核未通过,或者在培训考核中出现舞弊或泄题等违纪行为的;

  (四)聘期内根据专家履职评价情况被财政部门暂停随机抽取资格2次及以上的;

  (五)评审专家因身体健康情况或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因前款第(三)项至第(八)被解聘的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做独立评审;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没有办法进行时,立马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及时指出并允许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不得对有关供应商表达具有引导性质的意见建议;

  (四)认真审阅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等评审资料,公正客观审慎评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情形的,不得提出废标意见;除法律和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参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任何理由组织的重新评审;

  (七)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八)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九)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查与研究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丈夫妻子的关系或别的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均需回避。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采购人存在可能会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广东省财政厅设立的专家管理系统,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法律和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该依据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预算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抽取区域、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必要时,采购人可选择多个评审专家专业。

  第二十五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参照评审专家入库条件,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可以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1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至少抽取1名异地专家。异地专家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自身的需求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省域协同合作省市抽取。

  异地专家是指评审专家注册地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的评审专家。

  异地评审专家在评审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评审专家注册地财政部门。达到解聘条件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财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宣读评审工作纪律,确认回避情况,并将有关记录情况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

  专家管理系统根据补抽需求,自动随机在评审专家库中补抽评审专家,向其拨打语音电话,确认评审专家是否可按时参加。系统自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直至确认可按时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等于抽取需求为止。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马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和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的安排评审时间,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原则上22:00之后应当暂停评审活动,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隔夜评审休息区等为评审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应费用。休息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人员隔离、通讯管理措施等,防止出现泄露评审情况、专家串通等问题。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申请人和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应当依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和考核。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考核由广东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集中考核一次。

  第三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依托互联网采取线上培训或者“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评审实务、廉洁纪律和执业道德等。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应当加强自身专业相关知识学习,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参加评审专家考核。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考核不通过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考核中,申请人、评审专家存在冒名顶替、舞弊、泄题等违反纪律行为的,组织单位理应当拒绝其继续参加考核,取消其考核成绩,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三十九条广东省财政厅依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围绕评审专家品行表现、专业方面技术水平、评审工作质量等评审履职情况,通过行政处罚和量化扣分相结合的方式,将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违纪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履职评价体系,构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机制。

  日常评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评审质量等情况,开展评价工作。监督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根据评审专家违法违规情节轻重,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重点评价行为之外,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开展的其他行为。

  对存在重点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罚款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对存在一般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履职评价指标给予量化扣分。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日常评价工作。涉及质疑、投诉等评价指标的,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评审专家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评价。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评价的,自动锁定其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抽取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开放权限。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广东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四十八条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利用社交群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打探其他评审专家评审项目信息、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谋取商议评审意向;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咨询、验收原则上通过自行选定的方式选取专家。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8号)、《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3号)同步废止。

  本人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愿意严格遵守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要求。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三、依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开展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自觉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政策,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考核,完成规定的学时学习并通过考试,熟悉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